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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惊天:“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三千年中华法文化的精髓”

发布日期:2021-06-05 14:39:43

2020年12月19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规范法律实施行为”论坛暨《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9)》发布会在京举行,人民法治杂志社社长陈惊天出席并作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三千年中华法文化的精髓”的讲话,以下为讲话全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大的背景是中国的崛起,是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在这个大背景下最关键是什么呢?是文化的自信,在法治领域则是法治文化的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的目标是什么?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中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中国特色”,那么,中国特色在哪里?第二个是“社会主义”,那么,社会主义和其他主义的区别又在哪里?法治是不是具有共性的制度?我在这几年的交流过程中经常碰到以上质疑。有人会说:“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几百年就是西方在搞这个事情。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后学了苏联,学了日本、德国和美国,不是全学的国外吗?中国自己有什么?”试想一想,如果中国法治文化连根都没有,全是别人的东西,那么谈何文化自信?没有文化自信,就是没有文化的魂。那么,中华法文化的根又在哪里,到底有没有根呢?

事实上来讲,学界有两个主要观点,一个观点说中华法系已经死了,第二个观点认为古代中国刑法独大,几千年也没形成一个完整法律体系,哪有什么优越性。 我想说并非如此!

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规范治理。如果我们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的是什么?要的是效果。真正考核东西好坏,不是东西越全越多,把它搞得越完备越好。实际上恰恰相反,在制度规范体系当中,如果让社会治理效达到最佳效果,法律条文越少越好。现在谈自治、德治、法治。法治要的是什么?是法治要的是效力,要公权力做后盾。德治要的是什么?是效果,要的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果。自治要做什么?要的是效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达到社会的一个最佳治理状态。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实际上我们中国古代的法文化充分体现了这些内容,而且在整体上达到了一个很好的治理效果。靠的什么呢?靠的是乡规民约,民间法社会法大量发达。大量的纠纷和问题都已经在行业内、在基层全解决掉了。不需要有庞大的国家法体系,就能达到很好的一个治理效果。

如果把目光局限在国家法的层面,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的法文化不太具有优越性,就像质疑者说的,几千年都没有形成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但如若把其作为广义的法去理解的时候,作为“规范”去理解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古代有大量的优秀的治理经验,有着很好的治理效果。在古代,如果去省级衙门,比如直隶总督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办公室也就每间不到三十平米的使用面积。如果去县级衙门只有十几平米,几个工作人员就把这个地方治理了?在其整个治理效能和治理效果的背后,必定有一套优良的法文化和法制度在支撑。

概言之,只有把法作为广义的理解,作为规范体系去理解,把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角度去理解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中华法文化璀璨辉煌,全是瑰宝,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只有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才能够寻根,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展现其治理的优越性所在。可以说,几千年的中华法文化之优越性,不是靠说出来的,是靠做出来的,是有一套逻辑体系和规则体系在下面做底层支撑的。从这个角度来讲,重新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三千年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可能有新的一个视角。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尊重传统,要向传统学习,我们要把古今中外好的东西都拿过来,但怎么拿?从哪拿?如何拿?拿过来怎么用?这些问题需要回答,我想我的观点可能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视野。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中国现在的法理学的法的概念要重新定义,要与中华法文化中的法的概念对应。党中央提出要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为什么提法治话语体系?是因为我们现在法治话语体系不成熟,至少说法治话语体系体系仍然是不科学不健全的,需要重新去建构,重新去建立逻辑性,重新去寻找其法文化的根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或者整个的法治体系建设,已经搭好一个框架,但还没有进行精装修,下一步要进入精装修阶段。现在的体系有房顶,有四梁八柱,但是还很简陋,有的地方在漏雨,有的地方还漏风,风格也不统一,有中式的,有西式的,如何想要过上“精致生活”,还要我们共同努力,对中国法治大厦进行精装修。


【责任编辑: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