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小华[1]
一、金融法律服务创新,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出力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卢湾区与黄浦区“撤二建一”,作为高端金融行业与服务业集聚的两块区域,淮海路、新天地、南京路、外滩沿岸等标志性地标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入驻,两区合并将实现优势叠加,资源互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条件,有利于在世博后继续展示城区形象、提升国际知名度,增强对金融企业机构的吸引力。民营企业乘势加快国际化进程,开拓国际市场。
本所作为专业强、经验足、资源广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了诸多在上海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桥梁、沟通信息,积极参与企业融资法律服务,避免风险。律师介入融资全过程,打破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屏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律师敢于先行,秉承与企业共发展的理念,推出专项融资服务,本所为某民营企业提供企业融资法律服务,出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社会影响,为银行审查企业贷款资质评估和贷审环节提供了参考和便利,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
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中国金融服务面临创新问题。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我国金融业服务水平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根本。金融发展崇尚金融自由和金融创新。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为重点,积极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金融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民营企业海外上市、引入外资、与国际接轨等渐成趋势,政府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开放了许多新领域。有专家认为:“金融产品”的法律定义是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问题,在金融衍生产品中,尤其突出。金融消费者,无论是以投资的形态,还是以纯粹储蓄、保值、投资、信用托管或投机的形态,买或卖其所交易的对象,就是金融产品,因此,引进外资并购以及民营企业到境外收购是金融服务的内容之一。本所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十余年的发展,已开发多项高档房地产项目,在业内享有盛誉。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再攀高峰,公司拟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引入外资,经与多家外国企业接触沟通后,选取由港资公司收购公司60%的股权,再由各方共同进行增资扩股至注册资本100亿元。
本所律师团队参与外商并购交易商务谈判,审核《股权转让与增资框架协议》,起草、 修改、审核正式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与增资协议》及附录文件、披露函、《合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外商并购事务繁琐,律师团队每日处理大量法律文本工作,针对法律适用、税收避让、付款方式、利润分配等问题介入谈判,有时持续八、九个小时不间断,甚至谈到深夜,结束后继续对相关文书进行修改,并集体开会讨论。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律师团队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对于任何细节问题都商榷再三,确保合同文书的严密性,防范可能出现的歧义及法律风险。在每个阶段,律师将项目情况详细汇总成表,及时与该房产公司进行沟通,整个项目按时按进度向前推进。律师团队的专业与敬业受到肯定。
研究和探索金融创新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体现了社会各界对金融创新的高度关注与强烈的参与意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市场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正在进行“上海市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立法研究”,我建议要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尤其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以体现法律专业优势,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二、探讨金融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人权,体现司法公平、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不久将公布实施。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金融、经济、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的执业律师,办理过许多在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类案件,包括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内幕交易、违法发放贷款等案件。例如我担任辩护人的爱建信托原总经理马建平挪用资金16亿元、合同诈骗20亿元案件,我向法院提出两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指控上述两项罪名均不成立,但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名进行了判罚。
刑事诉讼法是人权法,应当倡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而辩护权是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权,法院直接改变罪名有其现实的考量,但并不利于司法的进步与司法价值理念的转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如何变更起诉罪名仅作了简单的预设,没有任何相应的程序及制度作为保障,如大陆法系的“告知——防御”程序以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变更起诉罪名的滥用。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理论界长久以来一直存有争论。大致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罪名确定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围,法院判决可以改变指控罪名。[2]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法院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合理的角色、功能定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侵犯了检察机关的专有的控诉职能,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金融类犯罪案件具有金额大、影响广、类型新的特点,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因此,需对审理金融案件诉讼程序进行探讨,从该制度进行合理的程序控制,达到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价值,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我曾承办的一起金融类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辩护人,我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最后法院亦采纳律师观点。该种情形下控辩双方已经就变更的罪名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辩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依法应当变更。在吸取“肯定说”所长的基础上,应当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的根本。
现代金融实际上就是法治金融,对于金融行为,金融法律的探讨必将不断拓展研究视野,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我认为这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不开良好的金融法律秩序的构建,这正是体现律师价值和律所法律服务作用的最好时机。我期望能与来自金融、法律领域的各位专家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立足律师本职工作,发挥好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服务金融发展的作用,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的作用。
[1]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员
[2] 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