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 建[1]
金融检察工作是北京和上海等沿海地区检察机关,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服务首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贯彻中央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延伸检察职能的要求,推出的一项具有创新的改革举措。它使检察工作改革顺应了经济建设要求,满足金融需求,服务中国经济发展的检察工作价值取向,找准了检察工作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定位和切入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金融检察工作背景与动因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筹集与融通,即货币流通和使用往来等活动的总称,它是通过银行、证券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城乡信用社等)以及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实现的一种金融契约交易关系。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血脉,对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都至关重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作为经营货币信贷的特殊行业,很容易诱发违法犯罪,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金融犯罪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隐患,成为中央、社会和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它与传统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业性。金融专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作。金融经济属于虚拟经济范畴,金融交易高度专业、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风险暗流涌动,而金融犯罪以金融活动为侵害对象,因此金融犯罪属于行业性犯罪,具有明显的专业性、行业性。
二是技术性。金融已进入信息网络化时代,高新技术推动了金融工具“跨时间、跨空间” 交换,舜息万变。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专业性、行业性,决定了金融犯罪的技术性。无论是伪造货币罪,还是金融计算机犯罪,或者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ATM诈骗,无不打上现代技术的烙印。
三是危害性。金融犯罪容易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案件数额惊人,一些案件数额往往是几千万,甚至几亿、几十亿、几百亿,损失大。海南华银金融腐败案,涉案45亿人民币,罪名多达15个。德隆金融系列腐败案,涉案金融高达450亿人民币,影响到全国20多个省市的2500家机构和3.2万多人,震惊中外。
四是国际性。金融业务开放程度越高,外国人涉案也越来越多,金融犯罪巳经超越国界。国际金融电话诈骗、国际汇款洗钱案件多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货币和外汇犯罪增多。据统计,2005年至2006年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一审货币犯罪案件中,外国人占40%。上海一宗跨国非法买卖外汇案,犯罪嫌疑人新加坡怀韬等人勾结国内不法商人,非法买卖外汇53亿人民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犯罪新情况、新问题表明,各类金融刑事犯罪案件形形色色、案值惊人,按传统粗放型办案模式检察官己力不从心,应向业化、精细化转型,这就需要求我们围绕整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金融检察机构,使金融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专业、权威。所谓金融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围绕涉及金融领域的活动而开展的金融刑事检察、金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金融民事行政检察等专业化业务工作。国内最早提出“金融检察”概念是上海。2009年11月10日,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与浦东检察院共同商议成立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使“金融检察”概念强化,使金融刑法理论由学术概念诠释进入司法操作实务,实现了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这是上海检察机关在新的形势、新的环境中的一次创新和改革,使检察工作保持蓬勃活力和生机。二、新时代金融检察工作的理念
21世纪是金融活跃时代。金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行业。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推进,我国金融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渗透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它不仅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生活要素,而且也是我们检察官理解新时代、新需求的一个重要工具。优化检察权配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权的拓展与专业化, 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运用检察职能参与金融管理,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神圣使命。检察官要成为金融市场法治守护人,就要以新的视角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与金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检察工作理念。金融检察工作的理念除了检察工作要坚持的共性理念外,还有其自身特点,具体是:
一是国家利益优先。经过30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笫二大经济大国,金融总资产已达到100多万亿人民币。中国是世界上五大经济体中储蓄率最高的国家,2010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20万亿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银行,中国外汇储备达到3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国家和老百姓手中积累了大量财富,中国已经成为一个金融大国。中国金融全球关注,已成为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保险证券等中央金融企业,是我们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金融检察工作的重点,必须围绕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展开,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二是打击与预防并重。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是金融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要围绕金融经济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预防的职能作用,通过查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金融刑事犯罪批捕、起诉和民事行政案件,为国家和金融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把办案融入到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大局中去,通过预防工作促进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找准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使检察机关成为保护和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是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证券化的逐步开放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和趋势,中国金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涉外国际金融犯罪,许多境外不法分子入境作案,不仅传播了新的犯罪方法,而且提供了新的犯罪信息,当前比较突出的是证券、期货、保险、信用卡、假币、洗钱等犯罪国际化突出。金融检察工作要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主权和权威前提下,切实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共约》相关规定,构建灵活务实的合作机制,不断加大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力度。涉外金融检察工作要以更加积极、开放、务实的姿态,进一步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金融犯罪。
四是平等保护。中国金融是世界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资本走向世界,世界资本流入中国,金融主体存在不同的经济成分,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也有外国银行和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组建的中外金融机构,金融主体各方利益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这就要求金融检察工作,在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的前提下,认真把握各类金融主体的权益比重,注重平衡保护,尊重国际惯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为各类金融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金融司法发展环境。
三、金融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职能定位
金融检察是一个时代命题,要做好金融检察工作,就要把金融检察工作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使金融检察工作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方法,科学概括其工作特点和准确明晰职能定位。
金融检察工作是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业性。金融不仅涉及法律,而且涉及票据、结算、担保、投资、国际金融、财政、保险、信托、基金、典当等,业务类型多,纵横交错,创新变化快,要做好金融检察工作不仅要有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而且需要有现代金融知识和技能,能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复合型知识是难以胜任工作。
第二、综合性。金融检察工作不仅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而且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领域,跨学科、跨系统专业知识,工作内容不仅有金融刑事检察,还有金融民事行政检察等,内容多、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具有挑战性。
第三,创新性。金融检察工作是一个新领域,是以前没有干过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检察工作,办案中往往映衬检察人员专业化知识储备不足,我们要加强对金融知识学习,及时“充电”, 掌握本领,顺应发展,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把握金融检察工作前进的方向,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第四,联系性。金融检察工作是一项开放性工作,需要与金融机关、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加强沟通和联系,这种联系和合作是由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和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法院负责审判,这些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需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金融检察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要保留长久的生命力,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弄清楚其职能定位。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金融检察职能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一是金融刑事检察,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金融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第五节规定的罪名,以及涉及金融的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等罪名。二是金融职务犯罪侦查,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金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在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是金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四、金融检察工作运作与成效
检察工作运行必须要有时代意识。推进金融检察工作专业化,重要一点就是要从传统的检察业务中将金融检察单独划分出来,成立专门机构来办理金融检察业务。这不仅拓展了检察工作的外延,也丰富了在金融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使检察工作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公安部很早就在经侦局内设立了金融犯罪侦查处,2003年又成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2008年又在北京、大连、上海、武汉、深圳、成都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2009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也成立了金融审判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经济发达地区可设金融法庭。检察机关也要与公安、法院相对应,优化和整合检察资源,做到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推进。
金融检察改革目标确定,方向明确,关键是实现的路径方式。在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检察机关组建金融检察院和设立金融检察处、科,是做好金融检察工作的有效载体。北京和上海等一些沿海检察机关先行先试,作了大胆改革。2004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成立了国内第一个金融犯罪公诉组。2009年2月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成立了金融检察处。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金融检察科和金融检察室。这些机构设立后办理了一批批捕、起诉案件,开展了金融职务犯罪预防,上门为金融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业绩得到各方好评。设置这些金融检察机构,符合现代检察工作改革的思路,形成批捕和起诉一体化工作模式,专业化成效明显。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快了金融检察专业化进程。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一般理论,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都要体现专业性,进行专业化操作。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作精细化,要求检察工作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提高办案的精细化程度,改变现在以办案流程划分工作职能的传统格局,体现检察工作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的思想,拓展检察工作思路,推进金融检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创新了金融社会管理机制。金融检察专门机构的设立,加强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联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和检察建议等职能,加大了保护力度,促进了金融监管。如浦东新区院结合办案针对房产“虚假交易中虚假买受人擅自出售房屋、贿房款”和“在实际房屋所有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虚假买受人擅自出售房屋、贿房款”等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及时向央行上海总部提出预防类似金融风险的建议,受到央行总部高度重视。
三是促进了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和衔接。北京、上海、海南、广东等地一些检察机关与公安经侦部门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金融案件请专家共同进行研究解决。各地还对办案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期货、基金、证券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如浦东新区院就与浦东法院对司法解释不明确的问题共同研究了在本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统一标准,规范了执法。
四是促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由于金融案件专业性强,将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在一个专门领域,有利于检察人员从实体与程序上全面研究金融专门知识,通过疑难案件分析、新型犯罪处理,金融案件罪与非罪区分,风险防范,拓宽视野,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
五、做好金融检察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金融检察工作需要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作支撑。做好金融检察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理论价值,将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防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是其它检察业务工作无法代替的。因此,金融检察工作要从政策、立法、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案件管辖、人才培养等专业化建设上下功夫,在稳定、协调、衔接过程中推进金融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形成一个开放、规范、科学和有力的金融检察工作体系。为此,笔者建议:
1、树立新的金融刑事政策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转型需要金融支持。当前,金融刑事政策价值追求:国家利益优先,兼顾公平。要鼓励金融创新,尽可能多用政策和行政手段来管理金融市场,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在强调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把防范金融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宽严相济,实行比较宽容的金融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中国金融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2、完善金融检察立法。一是金融检察机构立法。从理论上讲,设置金融检察机构完全符合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要求,从实践上看,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在已设有军事、铁路、林业等专门检察院。建议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增加设立金融专业检察机构条款,使金融检察工作有法可依,保持常态和持续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刑事立法,增加新罪、均衡罪刑、严密法网,加大金融罚金刑和资格刑处罚适用力度,减少死刑罪种,防止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
3、科学设定金融检察机构。现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基本是以案件性质来划分,这种划分有一定科学性,但对一些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的行业性案件,检察机关很难把握。考察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有从专业角度考虑设置。如法国检察机关就设有专司经济金融的内部机构,日本实行的是诉讼职能与案件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我们也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结合办案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金融检察机构改革。
4、建立专业金融检察机构。建议在高检院设立金融检察厅,统一领导全国金融检察业务工作。在金融发达的省市三级院内设立金融检察处、科。在金融案件较多,金融单位集中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设立基层金融专业检察院,主要办理金融刑事案件。北京、上海、广洲、深圳、厦门、温洲等金融发达地方可以先行试点,摸索经验,时机成熟,再推广全国。同时,建议人民法院也可相对应设立金融刑事审判庭和金融法院。公安机关证券犯罪侦查机构名称作适当调整,可统称金融犯侦查厅、处、科,扩大受案范围和职权。
5、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划清金融检察受案范围。
现阶段,金融检察业务还是应把重点放在金融刑事检察业务。主要负责办理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与金融、证券等相关联的及其发生在金融领域的其它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出庭出持公诉等工作。具体受案范围是:
(1)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3种):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保险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其它章节关于金融犯罪规定:①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三章第二节151条规定;②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罪的决定》第1条;③非法买卖外汇罪,刑法225条;④骗取贷款、信用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新罪;⑤背信挪用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185条后增加新罪;⑥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185条后增加新罪;⑦地下钱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修改。
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预防,在未设专门金融检察院的主要由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与预防部门负责。设置金融检察院应由该院反贪、反渎负责受理。
对涉及金融的民事行政案件,仍归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管辖。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金融检察官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信仰和道德,以及深厚的法律、金融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能够围绕国家大局,运用专业知识正确办理案件。一是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设金融检察业务培训班,对金融检察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培训。二是从金融单位引进一部金融高级专门人才,改变知识结构。三是派一些业务骨干到金融单位挂职锻炼,还可到法院金融庭、公安经侦部门对口学习。
参考文件:
1、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 曹建明 刘宪权主编《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
2、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检察专业化调研报告
3、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王军兰《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9月第9期
4、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2011年笫1期
5、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之思考 严明华 《上海检察调研》2011年7期
6、新时期金融司法理念探索 丁寿兴、顾权《人民司法应用版》2004年笫四期
7、中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之审视与重构 钱小平《政治与法律》2011年笫1期
8、金融刑事司法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曹坚《检察曰报》2011年2月9曰
9、金融犯罪新态势及刑法应对 毛玲玲《法学》2009年笫七期89页
10、当代马克思主义创新经验的路线图 杨俊一《新华文摘》2011年14期36页
[1]作者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金融刑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