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体系形成是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2010年,全国人大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意味着对立法理念的先进与落后、立法质量的高与低、法律作用的好与坏等做出评价,而只是对现存法律文本的大体覆盖面做一个事实确认,宣示我们实现了法治建设的一个阶段性目标。但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今后的立法势必更加注重科学化、民主化,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
二、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改、废的工作还将持续。法律体系内必须保持法律相互协调,没有内在的矛盾和抵触。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几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改革,已经需要在立法层面大幅度调整思路,进行新的符合实际的制度设计了。
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总量增大,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出现,我们可能有机会比较从容地解决法律内部的矛盾和抵触,法律生命周期也可能随之延长。但一个基本判断不会改变,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法律的立、改、废仍然是立法机关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