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低碳法律“密度”
《亮报》: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有效方式,尽管各国的理念有别、手段不同、措施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重视法律制度的推进和保障作用。请您谈谈目前我国低碳立法情况?
张穹:对于我国来说,低碳发展最根本在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应将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作为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通过法律制度的激励、引导和约束,促进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
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看,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但仍需进一步加强促进低碳经济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低碳发展制度框架。
《亮报》:要进一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需要为低碳生态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请您谈谈完善我国低碳时代的法律制度建设,具体应从哪几方面入手?
张穹:从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看,法律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制定低碳发展的基本法,从根本上、宏观上明确低碳发展目标,建立低碳生态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统领能源发展、能源利用、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我国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密度”还不够,在框架性的原则和制度下缺乏更为细化和具体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要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原子能以及城市节能等主要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完善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促进低碳发展的具体制度措施,形成制度框架完整、效力层次分明、关系协调有序的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制度的生命在于创新。走低碳发展之路,关键在于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引入新的机制和措施,为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
在主体方面,建立相关引导性措施,使低碳发展理念内化为市场主体的需求,演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
在机制方面,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促进形成政府管理、主体参与、市场引导的良性机制。
经济扶持要多予少取
《亮报》:发展低碳经济是国家战略,您认为政府需要在哪些制度层面体现对低碳经济的倾向性,从而加大对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的扶持力度?
张穹:一方面,要“多予”,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增加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保障体系;建立优惠的融资制度,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另一方面,要“少取”,对低碳发展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补贴措施,引导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方向。在制度建设中要突出对低碳经济支持倾向,并具体化为相关的制度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引导机制,为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的发展提供持续、有效的推动力量,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亮报》:发展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形成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约束合力。除了完善制度建设,监督机制也十分重要。对此,您有何建议?
张穹:在制度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措施,赋予政府“源头”管理和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以外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同时,注重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着力普及城市低碳发展理念,强化市场主体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提升全社会的低碳和环保意识,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和生态城市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