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6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暨“软法基础理论: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90余名专家学者参会。会议在主旨演讲外,围绕“软法中的法理”“软法的实施机制”“软法与部门法”“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四个专题展开研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作开幕式致辞。郭雳教授回顾了北京大学作为软法理论诞生地的学术传统,强调了罗豪才教授提出的“软法之治”对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呼吁深化软法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复合型治理体系构建,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郭雳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作开幕式致辞。沈岿教授回顾了罗豪才教授2005年倡导软法理论与公共治理研究以来软法理论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指出软法概念已经不再如当初那样不为人接受,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当今时代软法之治的重要意义,只是,软法研究仍然面临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挑战,需要一方面继续深化“软法法理学”研究,另一方面加强对软法价值和作用的实证考察。沈岿教授最后寄望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之下共创软法事业新发展。
沈岿教授
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换届
换届程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主持。
王瑞雪教授
首先,中国行为法学会办公室副主任杜帅宣读《关于同意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换届的批复》。
杜帅副主任
年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成协中教授当选主任委员,石佑启、毕洪海、何海波、何志鹏、宋华琳、张淑芳、张翔、赵宏、高家伟、黄茂钦教授当选副主任委员,王瑞雪教授当选秘书长,俞祺长聘副教授和张力教授当选副秘书长。
随后,新当选第三届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致辞。成协中教授首先表达了对罗豪才教授的缅怀与致敬。罗老师在二十年前将软法概念引入中国,并倡导推广,才使得软法这一域外概念在国内公共治理和公法研究中得以落地生根。二十年间,大家对软法从陌生、排斥,到理解、接受,再到发展、运用,既源于软法概念本身的亲和性、包容性与发展性,更源于罗老师的高瞻远瞩与身体力行。然后,成协中教授表达了对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二届主任委员沈岿教授和研究会委员们的感谢。沈岿老师不仅带领软法研究会全体同仁深入推动软法研究,他自己更坚持每年撰写一篇软法论文,《软法九讲》就是这些年研究成果的集中呈现。成协中教授也对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坚强领导与大力支持表示了真诚感谢。成协中教授最后表示:研究会将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坚强领导下,把“办好每一次活动、做扎实每一项研究”作为核心目标,通过精心设定年会议题、创新研讨形式,深度挖掘软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价值,持续深化软法基础理论研究,推动软硬共治的法治实践,努力为推动中国特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成协中教授
最后,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李文燕作换届致辞。李文燕总监事指出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在罗豪才教授倡导下和姜明安教授等老师的推动下成立、发展,未来必将薪火相传,持续为软法理论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李文燕总监事对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对发展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学术导向;二是持续深化理论创新和实践的融合;三是要不断加强学科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四是从严治会,加强内部管理。
李文燕总监事
主旨演讲
主题演讲由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部主任齐延平教授和安徽大学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程雁雷教授主持。
齐延平教授
程雁雷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就“充分发挥软法在推进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主旨演讲。他围绕“推进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为什么特别需要软法的规范和保障”、“软法对规范和保障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主要有哪些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发挥软法在规范和保障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三个问题展开,系统总结了软法的五方面功能,即形成和发展智能经济、智能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提供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的基本标准;确定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建立智能经济、智能社会智能工具运作的具体规则;确立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的基本伦理规范。同时,他认为应从提高软法制定主体、完善软法制定程序、保障软法的正确及有效实施和健全软法违法责任体系等四方面进行完善。
姜明安教授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必新教授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意义给予高度认可。他指出,软法研究意义重大,需依托软法研究共同体的集体努力,并对罗豪才教授在软法研究事业上的开拓贡献表示崇高敬意。江必新教授进一步强调,软法是现代治理的核心工具,是硬法框架下的弹性补充,是数字文明的治理基石,更能推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他同时指出,在软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其自我实施、自我实现的特性,综合构建保障软法有效实施的各类机制。
江必新教授
《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就“软法:从规范集合到治理结构”作主旨演讲。他首先回顾了罗豪才教授的研究进程,指出罗老师从政治哲学的研究转向对司法审查的研究,然后转向对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研究,都是在处理国家和人的关系问题;而软法概念的本质也是如此,理解软法应当从国家与人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平衡角度出发。罗老师将软法理论引入中国,将其从规范层面转换到权力治理结构中。王锡锌教授进一步指出,研究软法应当跳出规范层面,从公共理性角度理解软法的功能。同时,软法与硬法的核心区别不在功能,而在过程。他强调软法是批判性框架,以此批判不具备公共理性的硬法规范。
王锡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高家伟教授,针对近十年来软法研究的发展作主旨演讲。他指出,近年来软法领域的研究呈现井喷式增长,这不仅源于学界对软法理论的普遍接受,更源于时代发展的呼唤。当前,国际软法蓬勃发展,涉外软法已围绕 “一带一路” 倡议,在区域合作、跨境合作领域实现扩张性发展;域内软法亦在诸多新领域展现出旺盛活力。高家伟教授提出,未来的软法研究需积极回应时代热点;同时强调,要系统整理罗豪才先生的相关研究成果,切实做好传承与弘扬工作。
高家伟教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就姜明安教授的演讲进行与谈,指出其演讲具有极高的前沿性。姜明安教授论述软法作用的着眼点,是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法律结构,现在看来硬法更注重应用安全和防范风险等制度底座方面,软法则在积极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后,于安教授指出我国行政法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重要变迁。发生变迁的两个基本原因,第一是基于经济、社会和政府的技术支撑变革的同步化,以人工智能为中心的数字政府正在形成,行政法必须适应和回应这一变化;第二是基于政府治理体系的变革,政府职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和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一重大变迁对传统的行政法教义学提出极大的挑战,行政法学人在回应这些挑战面前任重道远。
于安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彦教授就江必新教授的演讲进行与谈,指出就软法和硬法的关系而言,存在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理论框架,并进一步指出前一理论框架下软法和硬法处于平行关系,软法是硬法的补充;而在后一理论框架下二者被统合在规则这一概念下加以思考,理论探讨的空间更大。
林彦教授
山东大学陈小文教授对王锡锌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陈小文教授认为王锡锌教授从哲学的高度阐述了罗豪才教授的软法理论,既深刻又富有启发性。陈教授认同王教授的观点,认为软法本身要求公共理性的机制。最后陈小文教授谈了自己对软法概念的看法,认为目前这种研究和讨论所呈现出的开放性态势,恰恰是软法理论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的体现。
陈小文教授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韩春晖教授就高家伟教授的演讲进行与谈,指出就近十年的软法研究存在三点共识:一是软法研究从学术概念发展成学术标识;二是软法研究从学术创新演进到学术传承。罗豪才教授对软法理论的引入不是简单的借用,而是对其理论框架、认知模式和作用场域都进行了建构式的发展,是一种权力结构关系的重塑;三是软法研究从学术起点生长为学术家园。数字法治中存在的技术标准等本身就是一种软法规范,软法研究者在数字时代大有可为。
韩春晖教授
“软法中的法理”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罗智敏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主持。
罗智敏教授
张红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作题为《软法是如何形成的——以〈法学引注手册〉为例》的报告。何海波教授指出,在手册出现之前,各家期刊和出版社没有细致统一的体例。手册的制定和使用,初步实现了“书同文、注同例”,值得作为软法现象来讨论。与多数软法案例不同的是,手册是完全自发制定、自愿使用的,手册的出版并不等于软法产生;只有手册确立的引注体例得到广泛使用和普遍遵循,它才成为软法。在此意义上的软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逐步形成的。引注手册作为个案也提醒我们,在国家法之外存在广袤、多样的软法;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软法现象,在个案讨论基础上深化软法研究;公民群体可以通过联合行动,推动软法形成,改进社会治理。
何海波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泮伟江教授作题为“系统论法学的法律规范理论”的报告。他提出,在从概念层面思考“什么是软法”时,需关注规范主义定义方式之外的软法界定路径。泮伟江教授从实践治理的视角观察软法概念,认为应更注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定义软法。他指出,预期稳定性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现代化社会中,道德对预期稳定的保障作用逐渐弱化;若从稳定预期的角度考察,会发现软法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二者仅在稳定预期的方式上存在差异。相较于硬法通过诉讼、裁判解决社会矛盾的事后规制方式,软法更具前瞻性,能够在纠纷发生前帮助各方达成共识。
泮伟江教授
厦门大学法学院姜孝贤副教授作题为“立法法理学语境下硬法与软法的衔接机制研究”的报告。他首先分析了立法法理学的理论旨趣:在立法国时代,应当减少法律的数量,提高法律的质量,防止“法律泛滥”,警惕“过度规制”,从而实现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之间的平衡。然后,他剖析了理性立法的规范性要求:一是根据可替代性原则,立法应作为最后规制手段;二是根据规范性密度的必要性原则,应当确保规制措施的规范性密度最小化,以便最大化自由空间。最后,他提出了理性立法的方法论步骤,主张采取分层递进的方法,优先选择柔性规制方式,仅在不要时提高规制措施的规范性密度,从而在软法与硬法之间构建起逐层递进、互为补充、有机衔接的规范谱系。
姜孝贤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对何海波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运用自身观察,列举了多个典型例证中的标点符号使用的现象呼应了何海波教授的发言,并指出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独特的观察角度。
张翔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教授对泮伟江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她认为泮伟江教授的报告题目具有深刻意义,将系统论引入到法学理论内部,超越了主流的法学规范理论。她指出该理论可能解构法律规范理论共同体所认识的规范主义的前提。
蒋红珍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对姜孝贤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她首先肯定了姜孝贤副教授的研究问题,并补充认为软法和硬法的概念本身较为模糊,需要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讨论衔接机制,衔接也需要具体化。分层递进(先软后硬)的模式可能导致规制俘获或者规范缺乏民主正当性等风险。
凌维慈教授
“软法的实施机制”单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桦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霞研究员主持。
杨桦教授
李霞研究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作题为“基于行为主义科学方向的软法研究”的报告。毕洪海副教授先从规制光谱的界定谈起,提出核心问题是规制如何塑造行为。在给出软法和硬法工作定义的基础上,毕洪海副教授提出,就软法何以被遵守而言,合法性是关键,人们遵守规则是源于规范性的义务感。程序正义赋予规范以合法性,进而使这些规范内化为人们遵守规则的内在动力。软法在协商制定的过程中生成了合法性。同时,他通过分析软法如何“软性”地影响行为这一核心问题,总结了软法中的行为机制。
毕洪海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教授作题为“克服现代法治的困境——一种自我规制的视角”的报告。张青波教授指出,现代法治的困境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立法的正当性及规则确定性和规则适应性之间的张力。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科技等子领域存在各自特有的自创生系统,封闭的系统也可能受到外来的影响,但由于其自身独有的符码使得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沟通存在阻碍。由于社会子系统在运作上的封闭,国家法的规制开始受到质疑,因此法律的影响需要被转化为系统发展动力的自我规训和自我引导,从而在子系统中生成关于其运作的规范。对系统的自我规制进行再规制需要借助民主商谈,法律用来调和各个自我规制系统的理性。他认为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程序法和组织法来控制社会组织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制,确保社会子系统的自我立法契合系统实际情况,同时引入各相关利益主体和公众代表参与实现民主正当性,实现规则确定性与规则适应性之间的统一。
张青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作题为“自我评估工具的规制逻辑及其法治调适”的报告。张力教授先从软法下的自我评估与自我规制谈起,认为自我评估能够彰显去中心化结构,允许规制对象自己而非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此类手段的干预强度明显小于传统强制手段,具有更强的正当性。同时,自我评估也面临着合法性挑战。将自我评估塑造为规制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靠近传统政府规制的单方命令逻辑;而若将自我评估作为后续规制活动的条件或考虑要素,规制对象便获得一定选择空间。同时,根据拘束能力的不同,自我评估工具可被分散在规制光谱的不同位置,其面临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挑战也不尽相同。
张力教授
湘潭大学法学院廉睿教授作题为“政策如何影响司法行动?——一个软法的解读视角”的报告。廉睿教授提出,政策司法化是政策与法律的双向互动,对政策司法化的解读,可分为政策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策化两个维度。他提炼出三种实践范式,分别为合政策性解释、法律论证以及直接适用。合政策性解释是政策影响司法者认识法律规范、发现司法正义的过程;法律论证是政策作为一种有力的论证理由佐证裁判结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过程;直接适用是将政策视作一类法律渊源,适用政策规则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过度政策司法化也将引发“政策侵蚀规范”的风险隐患,甚至最终可能导致司法代替立法、行政主导司法、政治替代法律的局面。因此他提出了政策司法化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第一,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司法化矛盾;第二,处理好法律内政策与法律外政策的司法化矛盾;第三,处理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的司法化矛盾。
廉睿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对毕洪海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首先指出软法的研究需要对其它学科的知识理论进行借鉴,以此丰富和发展中国的新行政法,同时对行为科学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高秦伟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鲁鹏宇副教授对张青波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首先肯定了软法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表示有必要在法律系统论视角下对软法与硬法相互关系展开研究。法律是一种自创生系统,为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预期性,应当维系法律系统运作的封闭性与认知的开放性。因此,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应当保持各自的适用领域和边界,诸如政策性、鼓励性规范以及实质正义价值应当谨慎融入硬法规范。
鲁鹏宇副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陈国栋教授首先肯定了张力教授运用法教义学的方式对自我评估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但他也指出,如果从信用治理角度去理解,自我评估的合法性可以得到证成,这是自我评估法治化建构的可能方向。不过,在当前信用治理存在严重短板的情况下,自我评估的合法性还是高度不足,因此需要强化这一方面的建构。
陈国栋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静副教授对廉睿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她首先指出在观察软法与硬法之时,不能仅仅看条文中的表述,而应当更关注它是如何实施的,然后指出需要对司法的政策化和政策的司法化进行区分。
王静副教授
“软法与部门法”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研究员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
李洪雷研究员
赵鹏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作题为“行政法中的软法现象:我的软法观”的报告。他指出,对软法的研究可着眼于既有行政法特征的变化,可以从事实上的效果与影响力,以及规范性效果着两个角度整理相应变化的脉络和谱系。在事实上的效果或影响力方面,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的发展及其事实上的保障为典型事例。一般而言,软法效力之所以能产生效果或影响力,原因包括来自他者的压力、网络性效果与正当性认识;其中,正当性认识具体体现在合意形成规则、依一定程序形成的规则、内容合理的规则及长时间适用的规则之中。在规范性效果方面,较之通常的硬法而言相应特征会出现法律义务的程度、规则明确性的程度以及实施、解释、适用的权限让渡给第三者的程度等方面的特征变化。朱芒教授最后以上海关于店招的相关规定为实例,对软法的特征、实效及优势等内容进行了具体阐释。
朱芒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作题为“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合理设定”的报告。宋华琳教授指出,应更多由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颁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形式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写体例应当尽可能按管理领域进行细分。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并分别设定相应的适用情节和法律效果。宋华琳教授认为,应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基于行政执法实践和典型案例来科学合理制定基准,并注重改进裁量基准的征求意见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是一个持续动态演进的过程。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中,或可反思软法的效力与效果是,反思软法的内容是如何形成的,思考如何从行政执法实践中提取软法规则,去思考软法的动态演进与实验主义治理、学习型行政法的关联。
宋华琳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黄茂钦教授作题为“软法与部门法的协同发展——以‘论域—范式—共同体’为视角”的报告。黄茂钦教授指出,借助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的学术论文进行梳理,以“论域-范式-共同体”为视角,可以发现软法与部门法之间呈现出协同发展的状态。一方面,软法为部门法提供了有效的解释路径和研究方法,另一方面,部门法也为软法价值的呈现提供了丰富的场域和载体。黄茂钦教授认为,软法理论已融入部门法的广泛论域,同时部门法在不同研究空间中形塑软法范式,最后可以借助软法“公因式”结成超越部门法的共同体。
黄茂钦教授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作题为“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报告。杜辉教授首先提出了ESG的发展逻辑逐渐从如何有效地技术性操作回归到如何更加法治化、体系化的主基调之上这一研究背景。他从ESG的法律定位角度提出构建一套覆盖政府监管、企业 ESG 信息披露、投资者落实负责任投资原则(PRI)、金融中介引导、监督与第三方鉴证、行业自律与竞争的总体性治理体系。杜辉教授认为,ESG法律治理应当遵循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与以体系化为导向的双重治理逻辑。最后,他提出了ESG法律治理需塑造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体系,同时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以主动性法为支点更新法律调整机制。
杜辉教授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教授作题为“‘遵守或解释’视角下公司软法的适用效力探析”的报告。王兰教授首先谈到“遵守或解释”的原则——即鼓励自愿遵守,不遵守则需要解释给出正当理由,不遵守也不解释则则遭受处罚。该原则缘起于《卡德伯利报告》,促成公司软法与公司法的竞争,并成为公司软法适用的基石。王兰教授探讨了公司软法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协商与民主、压力与评价、社会组织自治以及公司自我规制力等。最后,王兰教授提出了要以回归市场、构建分层框架、适当引入监管力量来改善公司软法适用效力不足等问题。
王兰教授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副院长李子瑾副教授作题为“软法与平等反歧视法”的报告。李子瑾副教授指出平等反歧视法是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并探讨了软法对于遏制人工智能领域出现的新歧视现象的作用。在人工智能领域出现了软法先行、软法主导的治理局面,其中以伦理规范为重要形式。世界各国软法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制各有侧重,同时在区域间也有较多的合作。人工智能领域,软法开始向硬法转化,软硬法结合的现象出现,但在该领域目前硬法的接受尚且需要时间。同时,她提出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对歧视的治理也有积极意义,但在目前人工智能时代歧视问题呈现加剧态势,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造成的影响可以比传统歧视规模更大,伤害更重,救济更难,具体表现有:大数据模型可集中且放大所收集数据的固有歧视和偏见,算法设计者/开发者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引入新的歧视和偏见,算法黑箱使歧视的存在更隐蔽、证明更困难,歧视的责任被试图转嫁给人工智能体等。她认为,当前仍然需要人工智能软法在反歧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通过推动人工智能软法对反歧视的关注更进一步从原则走向细节、加强内外部监督和激励逐步落实人工智能软法的反歧视要求、促进人工智能领域歧视治理的软硬法更有效衔接和结合共治等方法,使人工智能软法能更有效地保障平等禁止歧视。
李子瑾副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圆胜博士作题为“凝视:一种微观隐私软法的分析”的报告。黄圆胜博士从何为“凝视”谈起,指出“凝视”是对他人外在自我的侵犯。他对凝视类型加以探讨,陌生人凝视——以男性凝视为例、亲密关系凝视、互惠关系凝视以及权力关系凝视。其中,权力关系凝视是凝视的延伸,是一种规训权力。同时,他谈到凝视为何需要被规制,以及凝视应当如何规制。其中重点谈及了规制策略:从微观法角度对凝视的隐私进行了软法构建——从不能看出发,首先不要将他人作为好奇的对象,再到不能看破、看破不说破、看破不乱说等四个不同层次。
黄圆胜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对朱芒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朱芒教授的报告采用软法“观”的说法,灵活回避了有关软法定义的争议。概念和理论都是人为建构的,由此理论上的概念和逻辑上能够成立的理论都是没有穷尽的。只有结合实践才能实现对概念的厘清。要把抽象的理论研究和具体领域、具体制度、具体案例结合起来。
金自宁研究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谭冰霖教授就宋华琳教授的报告展开与谈。他指出,当前我国诸多领域中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与管理仍处于相对表浅的阶段,其教义学建构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谭冰霖教授进一步通过例证说明裁量权基准并非仅局限于法律效果裁量,还涵盖构成要件裁量,且当前二者已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融合趋势。此外他还针对逸脱裁量基准、裁量权基准嵌入辅助模型的公开等发表评论。
谭冰霖教授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国乾教授对黄茂钦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结合整场报告谈到,软法的制定主体包括了国家以外的主体,国家制定的硬法也可能通过软法来实施,因此软硬法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同时软法和硬法要发挥效力都可能需要运用发挥特定作用的工具,可以在工具箱中去谈论这些工具的效率和软硬程度。
刘国乾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对杜辉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该研究可以更加聚焦法律依据的定位,并以生态环境免罚清单为例,说明其中法定依据的确定以及该领域软法僵化的现象问题。
陈海嵩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对王兰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她认为该报告并不是简单地将软硬法做一种分立,还特别关注到二者间的关联性,并把它理解成一种连续的光谱,同时也关注到公司软法实施当中也会有很多的鼓励引导、约束惩戒的多维意涵。对于如何从整体结构上来理解软法具有启发性。
李泠烨副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治坤教授对李子瑾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平等法与反歧视法涉及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融合了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种研究范式,是一个具有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平衡性的领域,需要关注软硬法在该领域治理中的比例分配和衔接协调机制。
杨治坤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对黄园胜博士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凝视”是一个多学科话题,相关研究如果能结合《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实践中的一些性骚扰案例,摆脱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会更加富有建设性。此外,他还指出软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法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一般认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是一对平行概念。软法研究中,不少学者主张技术标准是软法,这就突破了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平行关系的惯有认知。
郑磊副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军副教授对黄园胜博士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该报告将视野引入到微观的隐私的软法治理,应当更多聚焦到法律层面来进行讨论,从而区别于现行的社会学范式的内容,比如以公共视频监控为例进行讨论。
王军副教授
“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单元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包万超教授和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教授主持。
包万超教授
毕雁英教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长聘副教授作题为“行政协议的可仲裁性:难点与路径”的报告。他指出2020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没有坚决地反对仲裁,而是给仲裁的引入留下了可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在未来可以引入仲裁,但需要对现行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引进仲裁公开,强化公益保障,并设置与强行法兼容的法律适用机制,以求在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公共行政的前提下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陈天昊长聘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邬蕾博士作题为《党内法规守法义务的性质:基于软法的视角》的报告。党内法规在实践中存在比硬法更强的强制力,由此出现了党内法规是否是软法的争议。邬蕾博士指出一个法体系的效力应当依赖于官员守法和公民守法相结合,而我国的党内法规要求党员遵守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此使得党内法规中的守法义务与法律的效力产生了实践上的联系。同时,邬蕾博士从软法理论视角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属性重释,从创制主体与程序契合、规范结构一致、实施保障方式相同、效力实质与约束性相符四个角度分析党内法规与软法特征上的符合性。
邬蕾博士
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副教授作题为“电商平台自我规制的社会公权力属性及其问责路径”的报告。高俊杰副教授介绍了关于平台自我规制的两种学说:私权利说过于注重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忽视了平台与用户的实际不平等,不再符合现实需求;而私权利说认为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了权利架构与运行体系,则可以将公法理论直接引入该领域。后一学说源于反垄断法领域,但其中的原则规则具有模糊性,并且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与平台治理的目标不尽吻合。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共性,可以获得事务分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支持,前者指向基于事务分权的社会公权力,后者则指向基于事务分权的社会公权力。最后,高俊杰副教授在分析了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平台自我规制之运行机制后指出,以平台的公共性来主张平台自我规制接受公共问责,还需要冲破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对公法责任主体的范围限制。
高俊杰副教授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宋烁副教授作题为“公共数据概念的软法规制”的报告。宋烁副教授首先介绍了“1+3+N”公共数据治理规范框架,其采取了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模式。而公共数据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大多数观点是在“政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解释。她认为公共数据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共利用价值,不应当对公共数据作规范性界定,而应当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功能主义识别。主要方法是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如按持有主体分、按行业领域分、按照数据安全需要分等。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依据大都是软法,保障软法有效的实施机制则需要组织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最后,鉴于软法效力的自身局限性,应加快公共数据治理统一立法,实现软硬法协同治理。
宋烁副教授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熊晓青教授作题为“法典化视阈下的生态环境标准:一个准软硬法混合体系”的报告。熊晓青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标准已经构成了一个极为庞大、多元、复杂的体系。作为技术标准,其显然不是法律规范,技术法规称谓也不符合中国立法习惯。从软硬法混合治理理论出发,将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视为一个“准软硬法混合体系”更为妥当。对于技术标准的类型、体系、标准与标准之间以及标准与立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关注能够进一步推动软硬法混合治理理论的立体纵深发展,并且在科学主义与技术理性日益兴盛、量化方法普遍适用的背景下,适应法学学科已然成为一个综合学科的现实。生态环境法典编撰应当注意到前述现实,将较少被关注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其中,以促进生态环境标准领域国家管控、行业自治与企业自我控制的融合发展。熊晓青教授认为,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部分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厘清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制定主体、法律效力,继而在各分编设置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低碳能源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条款。
熊晓青教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明博士作题为“作为混合法形态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治规范”的报告。陈明博士指出,自治规范依托组织自治力,属“软法”典型形态,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自治规范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范赋权,兼具“国家强制力”(硬法特征)与“组织拘束力”(软法特征),形成软硬法混合形态。此种软硬法的混合形态也存在设定目标冲突、问责风险源头模糊、不当侵犯主体权益等诸多风险。陈明博士提出,应当以健康权保障作为自治规范的拘束目标,强化内部程序、提升规范可接受性,构建互动机制、分类衔接国家规范。最后,他指出,医疗保障法律关系是现代福利国家极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这也将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陈明博士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子君博士作题为“软硬法混合治理中人工智能软法的敏捷调适与制度表达”的报告。陈子君博士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的背景趋势,并进一步提出人工智能软法治理的功能优势: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多元规范形式、适用范围广泛。同时,软法的回应性治理有助于回应市场、社会需求,激活其自身治理力量,将政府监管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企业、公众的“内生动力”。陈子君博士指出,未来法指代一种面向技术动态演进、强调适应性治理的法律理念与制度设计,可通过弹性规则框架容纳技术不确定性,以前瞻性机制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人工智能的治理目标、过程、效能等应与未来法的治理方式深度融合,彰显软法的治理优势。
陈子君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教授对陈天昊长聘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首先谈到行政协议能否通过仲裁路径进行妥善解决以及仲裁能否承载解决行政协议纠纷功能的问题,同时认为判断行政协议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与主体应当明确。
伏创宇教授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曹旭东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补充说明邬蕾博士报告中谈及的软法与党规之间的关系,同时指出软法如何看待执政党地位的问题也至关重要。
曹旭东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教授首先肯定了高俊杰副教授对于平台权力问题的梳理,并且指出两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平台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力,不等于平台拥有法学意义上的权力,甚至是公权;平台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不等同于平台拥有公权力。
苏宇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可翔副教授对宋烁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从价值层面分析了公共数据概念软法规制的优势主要指向以更好的开发利用为导向的有效调控,故软法适用不能仅仅聚焦功能主义和经济价值,也要凸显规范作用和兼顾政治、社会价值,同时也要体现与硬法的功能协调。
陈可翔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马允副教授对熊晓青教授报告中论述的破与立两个部分进行了探讨,并对环境领域标准的强制性与否的识别标准以及软硬法结合的定性对于环境法典化及立法技术的作用提出了进一步思考。
马允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杨尚东副教授认为陈明博士的文章逻辑清晰、论证扎实,并认为文章可以在软与硬如何具体交织相互转化的机制、软法的有效性、内部程序控制与软法正当性关系的说明进一步细化。
杨尚东副教授
国家开放大学姚来燕教授认为陈子君博士的文章关注到了前沿热点、紧扣软法与硬法协同治理的趋势,同时融合了法学、公共治理、科技伦理等多学科视角。她指出,文章可以在人工智能软法的概念界定上进行细化,同时可以适当添加表格等实证材料。
姚来燕教授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刘婧娟教授对陈子君博士的报告进行与谈。她首先肯定了新时代软法研究的重要性,同时总结了陈子君博士对于软法在人工智能领域发挥作用的论述,认为国家权威和知识权威必不可少。
刘婧娟教授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俞祺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淑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评述。
俞祺长聘副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淑芳教授对主旨报告进行了总结,指出软法理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艰辛的过程,软法研究的薪火必将代代相传,软法研究的成果不断推陈出新,未来也将更上一层楼。
张淑芳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对上午前两个单元的报告进行了总结,指出上午两个单元都涉及软法的基础理论,并指出法治实践就是由软法和硬法组成的,这不仅体现在店招管理等实践中,也体现在其近来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等领域。
赵宏研究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对下午两个单元的报告进行总结。他指出下午两个单元的每位发言人,均围绕部门软法的不同知识维度展开论述,体现了软法研究疆域的广阔;同时特别感谢了罗豪才先生与沈岿教授为软法研究作出的重要贡献。
刘权教授
会议从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的来稿中评选出一篇优秀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来亚林同学所作《软法缘何被遵守——基于行动理由理论的解释》荣膺此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成协中教授为获奖同学颁奖。
来亚林博士生、成协中教授
(供稿:唐靖雯 王卓羿 石佳乐 供图:蒋晨奥
公众号编辑:张瑜)